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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5)《旅游標準化工作管理暫行辦法》,由國家旅游局于2000年3月3日頒布,為了加強對全國旅游標準化工作的管理,促進旅游標準化建設,全面提高旅游服務質量和品牌策劃管理水平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標準化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》等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(6)《旅游資源分類、調查與評價》,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于2003年2月24日頒布。本標準規定了旅游資源的類型劃分、調查、評價的技術和方法,以更好地指導旅游資源開發與保護、旅游規劃與項目建設、旅游行業管理與旅游法規建設、旅游資源信息和品牌策劃管理開發利用等方面的工作。
(7)其他相關制度性文件包括:《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暫行辦法》(由國家旅游局于2000年11月2日通過)、《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》(由文化部于2003年3月17日通過)、《水利風景區管理辦法》(由水利部于2004年5月10通過)、《旅游景區質量等級評定管理辦法》(由國家旅游局于2005年7月6日通過)、《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》(由文化部于2006年10月25日通過)、《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》(由文化部于2006年11月14日通過)等。